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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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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友会app官网银川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市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全力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现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2024年3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技工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后厨紫外线灯位置设置不合理、蚝油开启后未按标签标识贮存要求存放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职业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后厨地面有破损、后厨存在荤素食品混放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学校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查处某职业高级中学涉嫌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3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学校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2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夏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园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两个责任”相关资料,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夏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园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两个责任”相关资料,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职业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院汉餐食堂散装食品标志标识未及时更新,相关记录填写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冰柜内食品未去除最外层包装保存,食品预处理间未能区分原料存放区,消毒间内的消毒柜未通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显示某职业学校使用的拉面碗等复用餐饮具阴离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职业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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