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什物进行出资, 两边触及的管帐及税务 问题 甲公司为一般交税人,现甲公司以钱银及 1 台机器设备(该设备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曾经收购)出资建立 独立法人企业乙公司(也是一般交税人),机器设备财物评价陈述已出,现在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挂号、 银行账户现已处理结束,但该机器设备产权搬运手续没有处理。请问: 1、在未处理结束设备产权搬运手续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能否先依照评价值别离进行账务处理?有什么依 据? 2、甲公司与乙公司别离触及哪些税种?详细怎么处理?有什么税法根据? 2 专家回复 1、机器设备最好在处理产权搬运手续时或许开具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当然甲公司最好给乙公司开具设 备发票。 2、甲公司触及印花税(产权搬运书据)、增值税(按评价价值,能够简易计税)、企业所得税(一般应按 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根底后的余额交纳,假如契合财税[2014]109 号文件和财税[2009]59 号文件的 能够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乙公司触及印花税(产权搬运书据、实收本钱的万分之五) 3 方针根据 1、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 2008 年 12 月 31 日曾经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即应交税额=含税出售额÷ (1+3%)×2%。 一般交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财物,适用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的增值税方针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抛弃享用此项方针,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越 5 年 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对非钱银性财物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根底后的 余额,核算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参阅下列两个文件:财税[2014]10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和财税[2009]59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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